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14号)
《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 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12月27日发布的《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9号)同时废止。
部 长 李毅中
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推动国防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鼓励自主创新,促进国防现代化建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设立下列国防科学技术奖:
(一)国防技术发明奖;
(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国防科技工业杰出人才奖。
第三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为了维护国防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国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管理工作要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
第二章 奖项设置和奖励范围
第六条 国防技术发明奖授予在国防建设和因保密不能公开的军民结合技术开发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发明成果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