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的通知

  第三条 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分为即期做市商、远期掉期做市商和综合做市商。即期做市商是指在银行间即期竞价和询价外汇市场上做市的银行。远期掉期做市商是指在银行间远期、外汇掉期和货币掉期市场做市的银行。综合做市商是指在即期、远期、外汇掉期和货币掉期等各外汇市场开展做市的银行。
  2011年1月1日以前经外汇局备案核准取得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资格的银行自动承继即期做市商资格。远期掉期做市商和综合做市商资格须另行申请。
  第四条 银行间外汇市场即期做市商和远期掉期做市商享有以下权利:
  (一)适度扩大结售汇综合头寸区间,实行较灵活的头寸管理;
  (二)享有向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申请外汇一级交易商的资格;
  (三)具有参与外汇市场新业务试点的优先权。
  银行间外汇市场综合做市商除享有上述三项权利外,对于银行间外汇市场新批准交易品种,经外汇局批准交易资格后,可自动获得该交易品种的做市资格;可优先获得集中净额清算分层管理一级清算资格。
  第五条 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规定的交易时间内,连续提供人民币对主要交易货币的买、卖双向价格,所报价格是有效的可成交价格;
  (二)在银行间即期竞价和询价外汇市场上,报价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间市场交易汇价的浮动幅度;
  (三)在外汇市场诚实交易,不利用非法或其他不当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四)严格遵守外汇市场交易和结售汇综合头寸的相关管理规定,及时报送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
  (五)每季度报送本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外币资产负债情况、本机构和境外关联金融机构的重大事件(如资信评级调整)及外汇局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综合做市商还须每月向外汇局报告客盘结售汇变化及原因分析、报告期内对客户远期签约期限分布和报告期末对客户远期未到期敞口期限分布、国际外汇市场走势及重大事件分析和判断、境外资产运用情况及外汇局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申请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资格须首先申请相应做市品种的尝试做市资格。申请尝试做市资格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取得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资格两年(含)以上的银行类金融机构;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