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的通知
(汇发【2010】4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为配合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增加外汇市场流动性,200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目前该制度已成为外汇市场重要的基础制度之一。为满足外汇市场迅速发展的需求,提高人民币外汇市场流动性,促进人民币价格发现效率,保证外汇市场平稳运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暂行)》(汇发【2005】86号),予以修订,形成新的《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和外资银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586、68402181。
特此通知。
附件: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0一0年八月三十日
附件:
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外汇市场,提高我国外汇市场的流动性,完善价格发现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6】423号)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2号),制定《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第二条 《指引》所称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准,在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人民币与外币交易时,承担向市场会员持续提供买、卖价格义务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