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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上汽汽车制造有限公司AP11等车型进口冲压模具转移涉及的进口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上汽汽车制造有限公司AP11等车型进口冲压模具转移涉及的进口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10年6月21日 税管函[2010]122号)


南京海关:
  近接国家发展改革秀发展规划司来函称,为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重组, 200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了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上汽集团)与跃进集团公司(含南汽集团,下同)联合重组方案。重组方案将原南汽集团(南京)生产基地定位为上汽自主品牌总体产能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形成上汽自主品牌在上海、南京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采购、统一生产和统一销售的格局。为此,上汽集团拟将上汽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发展轿车及发动机项目中的AP11等车型转移到南京基地生产。其中,AP11和S100两车型的车身覆盖件冲压;焊接总成转移到南京汽车模具装备有限公司生产。现上汽集团申请将上述两车型中已经从上海口岸免税进口和办理凭税款担保先予放行手续的模具从上海生产基地转移至南京生产基地。
  考虑到上汽集团与跃进集团公司的联合重组,符合国家汽车产业政策,是我国汽车工业实现结构调整的发展方向,而且,国家发展改革委已经为上述两车型进口模具出具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发改规划确字[2010]482号)或者变更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发改规划确变字[2010]520和521号,上述3份项目确认书已抄送你关和上海海关)。经研究,现就上述车型进口冲压模具转移涉及的进口税收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鉴于上汽汽车制造有限公司AP11和S100两车型的车身覆盖件冲压、焊接总成的生产项目已转移到南京南汽模具装备有限公司,同意你关受理企业申请,凭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有关项目确认书,对上述项目项下已从上海海关免税进口的模检具,仍按照原免税条件办理免税结转至南京南汽模具装备有限公司的相关手续,有关免税模检具的监管期连续计算。
  二、对于上述两车型中按照《关税征管司关于上汽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进口冲压模具税收问题的复函》(税管函[2007]243号)规定准予免税,但因上汽集团与跃进集团公司联合重组和生产项目转移而改从南京海关进口并凭保放行的模检具,请你关凭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有关项目确认书以及企业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税管函[2007] 243号文件以及相关规定,办理AP11和S100两车型项下进口相关模检具的征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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