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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淄博奥升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进口平张纸胶印机税收问题的复函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淄博奥升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进口平张纸胶印机税收问题的复函
(2010年6月9日 署办函[2010]429号)


青岛海关:
  《青岛海关关于淄博奥升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残疾人项目项下进口平张纸胶印机免税问题的请示》(青关税发[2010]47号)收悉。经研究并商国家发展改革委,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淄博奥升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升公司)向你关申请按残疾人进口免税政策进口德国曼罗兰平张纸胶印机1台,规格型号为R705LV 3B Hiprint。
  经向有关专家了解,奥升公司进口的平张纸胶印机,其主要技术指标和特点为:速度16000张/小时,幅面740×1040毫米,可同时印5种颜色并加上光,加长收纸。为了更适合残疾人操作,生产厂家对该设备多项设置进行了调整。例如,加配了回升收纸干燥单元,确保印刷品下机即是干燥的,不需额外搬运晾晒,降低了残疾员工的劳动强度;加装了光电闪烁报警系统,可避免聋哑员工因听力问题带来的安全隐患等。目前国内生产同类设备的厂家,其产品尚不能达到上述技术性能。
  鉴于以上情况,可以认定奥升公司进口的平张纸胶印机属于《康复福利机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残疾人专用品清单》所列福利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适合残疾人操作的生产设备范围,同时奥升公司进口上述平张纸胶印机已取得民政部出具的《残疾人专用品进口证明》(编号[2009]字32号),因此,同意你关按照《海关总署关于执行<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署税[1997]544号)及相关文件规定,办理奥升公司进口上述平张纸胶印机的免税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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