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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关于确认山西省气候中心等11个单位为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确认山西省气候中心等11个单位为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的通知
(气发〔2010〕140号)


各省(区、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
  根据《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和《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确认管理暂行办法》(气发〔2009〕451号)的有关规定,山西省气候中心、内蒙古自治区气候中心、安徽省气候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气候中心、海南省气候中心、重庆市气候中心、贵州省气候中心、西藏自治区气候中心、青海省气候中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候中心、国家气候中心等11个单位已经通过中国气象局的评审,被确认为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现予以公布并颁发《气候可行性论证确认书》。
  各确认书持有机构要积极拓展气候可行性论证业务领域,每年至少完成2项以上的气候可行性论证项目;要深入研究气候可行性论证技术方法,完善气候可行性论证流程,提高气候可行性论证技术含量,确保气候可行性论证质量;要切实稳定气候可行性论证技术队伍,提升气候可行性论证人才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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