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组织实施社会物流统计核算与报表制度的通知
(发改运行[2010]20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现代物流工作牵头部门,各有关企业:
2006年,我委印发了《关于组织实施社会物流统计核算与报表制度的通知》,正式组织实施物流统计核算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物流统计核算数据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和认可,为各级政府部门准确把握物流业发展情况,制定有关物流政策和规划,加强宏观调控提供了科学依据,也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了参考。根据《
统计法》和相关规定,今年我委对《制度》进行了修订并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继续执行。现将《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执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物流工作牵头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积极协调统计部门和行业协会认真落实各项统计任务,给予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资金支持,全面做好本地区的社会物流统计核算和重点企业物流统计调查工作。尚未开展此项工作的地区要创造条件,争取尽快开展工作。
二、要严格按照《制度》的各项要求组织统计核算和企业调查,确保全国范围内统计方法的统一性、统计口径的一致性和统计结果的可比性。要科学进行数据处理,深入分析数据之间的关联性和规律性,做好数据开发应用工作。
三、各有关调查企业要严格按照制度要求,如实、准确、全面填报调查表,逐步建立健全各类统计原始记录和台账,及时提供统计调查资料。
四、要按照《制度》规定的报送时间,按时向我委(经济运行调节局)和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报送统计核算资料和重点企业统计调查资料。
附件:社会物流统计核算与报表制度(略)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〇年九月六日
附件:
社会物流统计核算与报表制度
二〇一〇年七月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本报表制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
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
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目录
一、总说明
二、报表目录
三、表式
(一)基层调查表
1、法人单位基本情况(物流统调1-1表)
2、物流企业经营情况(物流统调1-2表)
3、企业物流状况(物流统调1-3表)
(二) 核算表
1、社会物流总费用(物流统调2-1表)
2、社会物流业务收入(物流统调2-2表)
3、社会物流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物流统调2-3表)
4、社会物流基础设施情况(物流统调2-4表)
四、指标解释及核算方法
五、从事社会物流活动涉及的相关行业
一、总说明
(一)为了解我国物流活动的规模、结构和发展水平,及时反映我国物流运行状况,为各级政府部门制定有关物流发展政策和发展规划,加强宏观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指导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为国家统计核算与调查制度,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联合制定并组织实施,汇总的全国年度统计资料须经国家统计局进行审核和评估,有关信息的对外发布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和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三家联合组织进行。
(三)各省区市现代物流工作牵头部门要高度重视物流统计工作,按照本制度的办法,开展所辖区域的物流统计工作,确保全国范围内物流统计方法的统一性,统计口径的一致性和统计结果的可比性,并将各地有关物流统计核算资料和重点企业物流统计调查资料,及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调节局和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四)各省区市现代物流工作牵头部门在严格执行本制度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适当增加部分核算调查指标和企业调查范围。
(五)本制度分基层调查表和核算表两部分。
1、基层调查表。分物流企业经营情况表和企业物流状况表两种。其中,物流企业经营情况表主要调查物流企业的物流经营活动情况;企业物流状况表主要调查工业、批发和零售业(以下同)企业采购、销售、回收、废弃的物流与成本情况。
2、核算表。为总量指标核算表。表中各指标采取依据现有相关指标统计分离提取与企业统计调查推算相结合的方法加工核算。核算表中涉及的铁路、公路、水上、港口、民航、管道运输及邮电业务部门的物流业务数据,由各有关职能部门提供,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具体收集。
(六)本制度企业调查范围为在我国经济领土内登记注册并从事工业、批发和零售业等货物生产、流通的各种经济类型法人企业,以及物流业各种经济类型法人企业。其中:工业、批发和零售业采取重点调查的方式,每个省区市、每个行业、每类产品选择2~3个企业调查。物流企业为年物流业务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业。具体报送单位名单根据全国经济普查名录库选择,各省区市可视情况调整。
(七)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各调查单位要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确保准确、及时、全面完成统计核算调查任务;统计部门、统计人员要为企业保守商业秘密,未经企业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单方企业的涉密信息。
(八)各调查单位请通过指定网址(中国物流信息中心网:http://www.clic.org.cn)“统计直报”板块中“全国社会物流统计直报系统”,报送相关统计数据,也可采用电子邮件传送报表。没有链接国际互联网的单位,暂用传真报送。各单位上报文件格式统一使用本制度规定的表式,并留存报送内容和填报依据。同时,必须将加盖企业法人章的正式报表邮寄到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科技信息部(中国物流信息中心),同时抄报各省区市现代物流工作牵头部门。
(九)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中国物流信息中心物流统计信息处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5号
邮政编码:100834
联系电话:010-68391226、68391328
传真电话:010-68586265
电子邮箱:tj@clic.org.cn
本制度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负责解释。
二、报表目录
基层调查表
表号
| 表名
| 报告期别
| 调查范围
| 报送单位
| 报送日期及方式
|
物流统调
1-1表
| 法人单位
基本情况
| 年报
| 物流企业、工业、
批发和零售业企业
| 本制度选定的物流企业、工业、批发和零售业企业
| 3月底前邮寄和网上直报或电子邮件、传真
|
各省区市现代物流工作牵头部门
| 4月底前电子邮件
|
物流统调
1-2表
| 物流企业
经营情况
| 月报
| 物流企业
| 本制度选定的
物流企业
| 次月20日前,12月报表年后3月底前邮寄和网上直报或电子邮件、传真
|
各省区市现代物流工作牵头部门
| 12月报表年后4月底前
电子邮件
|
物流统调
1-3表
| 企业
物流状况
| 年报
| 工业、批发和
零售业企业
| 本制度选定的工业、批发和零售业企业
| 3月底前邮寄和网上直报或电子邮件、传真
|
各省区市现代物流工作牵头部门
| 4月底前电子邮件
|
核算表
表号
| 表名
| 编制期别
| 综合范围
| 数据来源
| 提供日期
|
物流统调
2-1表
| 社会物流总费用
| 季报
| 农业、工业、交通运输仓储邮电业、批发和零售业、进出口等方面
| 用于核算的各产品物流总额资料从现行农业、工业、交通运输仓储邮电通信、批发零售、海关统计等统计年报或年鉴中加工取得,各项费用的平均费用率资料根据企业调查资料加工取得。
| 季后25日
|
物流统调
2-2表
| 社会物流业务收入
| 季报
| 物流相关
行业
| 核算中涉及的铁路、公路、水上、港口、民航、管道运输及邮电业务部门的物流业务收入、货运量、货物周转量等数据,由各有关部门提供。
| 同上
|
物流统调
2-3表
| 社会物流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
| 季报
| 物流相关
行业
| 同上
| 同上
|
物流统调
2-4表
| 社会物流
基础设施情况
| 年报
| 物流相关
行业
| 同上
| 年后4月25日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