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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管理系统保密协议和保密承诺书签署工作的通知

  3) 甲方通过使用上述系统进行信息查询的行为本身。
  4) 进入和管理该系统的账号及相关信息。
  2. 以上保密信息无论以何种形式或载于何种载体,无论在披露时是否以口头、图像或以书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均属于本协议规定的保密信息。
  二、甲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同意并承诺,对所有保密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1. 对于乙方提供的公民身份信息服务,只限甲方在乙方登记的各级残联工作人员办理业务时进行公民身份信息验证使用,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服务。
  2. 甲方指定专人负责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管理系统的操作,并对各级残联的使用人员进行保密培训,严格管理账号使用权限。
  3. 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公民身份信息、残疾人基础信息、残疾信息和残疾评定信息及其获得渠道,但根据政府要求、命令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提供的除外。
  4. 甲方负责完成与本省所有系统使用人员签订《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管理系统保密承诺书》。
  5. 甲方对所有违反上述条款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乙方的权利义务
  1. 乙方同意并承诺,乙方负责对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管理系统进行维护和完善,为甲方使用创造良好条件。
  2. 乙方承诺对甲方使用公民身份信息、残疾人基础信息、残疾信息和残疾评定信息及查询行为本身严格保密,对违反上述条款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保密期限
  甲乙双方的保密义务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开始,永久保密。
  五、协议的生效和变更
  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提请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裁决。
  七、其他事项
  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信息中心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崔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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