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残联要建立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管理系统使用制度和信息安全保密规定。使用人员变更时,要做好对变更人员的保密教育与培训。省级残联系统管理员变更时要及时向中国残联信息中心来函进行备案说明。
四、建立调用残疾人基本信息监控制度
为了保护残疾人个人基础信息安全,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与利益,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证号查询服务中心、中国残联信息中心将建立调用残疾人基本信息监控制度,实时对异常现象进行反查定位,并及时通报各省残联及有关部门。各省残联和具体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公民身份信息、残疾人基本信息查询保密协议》和《公民身份信息、残疾人基本信息查询保密承诺书》签订的各项条款。
五、履约时限及要求
各省残联要在2010年10月31日前完成《公民身份信息、残疾人基本信息查询保密协议》和《公民身份信息、残疾人基本信息查询保密承诺书》的签订工作,并将省级残联系统管理员签署的《公民身份信息、残疾人基本信息查询保密承诺书》报送中国残联信息中心进行备案。
附件:
1、公民身份信息、残疾人基本信息查询保密协议
2、公民身份信息、残疾人基本信息查询保密承诺书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九月六日
联系方式:胡旭妍 010-66580194
传真:010-66580194
电子邮件:xxzx_tjc@cdpf.org.cn
附件1
公民身份信息、残疾人基本信息查询保密协议
甲方: 残疾人联合会
乙方: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信息中心
为使得甲、乙双方能够顺利开展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管理系统相关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残联有关规定,双方达成以下保密协议,对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信息承担严格的保密义务。
一、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1. 本协议所指“保密信息”包括:
1) 甲方通过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管理系统间接访问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中获得的公民身份信息,包括公民身份号码、姓名、曾用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服务处所、职业、文化程度、婚姻状况、与户主关系、户口号、照片、身高、血型、籍贯、户籍地址、出生地等相关内容。
2) 甲方通过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管理系统间接访问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获得的残疾人证办理相关信息,包括残疾人个人的基础信息、残疾信息、残疾评定信息等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