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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开展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检查验收小组在听取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专题汇报后,自主选择一至二个地级市(地区)、二至三个县级市(县、市辖区)进行抽查,其中省会城市是检查验收的重点。

  (二)检查验收工作要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既统筹考虑全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总体安排,又兼顾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的影响;既综合考核工程建设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又注重检查平时督促工作情况;既要严格标准,保证质量,又从实际出发,务求实效。

  (三)检查验收工作中要注意总结在地名管理和服务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要通过检查验收,进一步推动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完善地名公共服务体系,不断提高地名公共服务水平。

  (四)各地自检时,要形成总结报告,并填写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完成情况统计表(见附表),于2010年10月底前,报送全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领导小组。

  (五)全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领导小组将对各地的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并在适当时期召开全国会议,对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情况进行总结。

  附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进展情况统计表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进展情况统计表

地名规范

地名规划

地名设标

数字地名

出台省级地名法规数

出台地级地名法规数

地级市

县级市

县城镇

全省县总数

完成县城设标数

全省镇总数

完成设标数

全省乡总数

完成设标数

建立地名数据库并完成数据上报汇总的政区数

已采集地名数据条数

开通地名网站个数

开通地名问路电话热线条数

设置地名电子触摸屏个数

总数

启动数

完成数

总数

启动数

完成数

总数

启动数

完成数

合计

省级

 

省会城市

地级

县级

省级

地级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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