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多措并举,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一)做好投诉管理,化解矛盾纠纷。医疗机构要按照《
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做好投诉管理工作;要设立医患关系办公室或指定部门统一承担医院投诉管理工作,建立畅通、便捷的投诉渠道;实行“首诉负责制”,及时核实投诉事项,按规定依法做出妥善处理,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积极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与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是医疗纠纷处理的重大制度建设。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按照
《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完善本地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相关制度,加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力度,妥善化解医疗纠纷,依法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保护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维护正常诊疗秩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结合
《侵权责任法》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深入开展“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完善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早发现、早解决医疗机构内的不稳定因素和重大医疗纠纷问题;要与当地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维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严厉打击“医闹”等干扰医疗秩序,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引导患者和家属理性对待医疗风险,依法解决医疗纠纷,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四、完善制度,继续做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工作
(一)各级医学会要继续依法履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法定鉴定职责,进一步加强专家队伍建设和规章制度建设。
(二)对于司法机关或医患双方共同委托的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医学会应当受理,并可参照《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组织鉴定。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分级参照《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执行。
各地在贯彻实施
《侵权责任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工作建议,请及时联系我部医疗月盼监管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