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卫医管发[2010]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部机关各司局,卫生部部属(管)医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
《侵权责任法》)将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侵权责任法》对于明确医疗侵权责任,规范医疗活动具有重要意义。为指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广大医务人员切实做好
《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学习
《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从法律层面对医疗损害责任进行了专门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为依法解决医疗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妥善化解医患矛盾,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将发挥重要作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
《侵权责任法》的重要意义,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切实做好学习培训工作,使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和广大医务人员能够准确理解、全面掌握、正确执行
《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依法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二、加强管理,规范医疗行为
(一)规范医疗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安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根据
《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对现有工作制度进行集中梳理,制定并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特别要抓好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的落实。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严格按照医药卫生管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临床诊疗指南和技术操作规范开展医疗工作,切实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一旦发生医疗损害,医疗机构要立即采取积极有效的救治措施,将对患者的损害降到最低。对每一起医疗损害都要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权、健康权高度负责的态度,查清问题,落实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