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核准工作委员会会议组织形式
(1)核准工作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召开,原则上每月一次;特殊情况时,核准工作委员会主任可随时召集召开。
(2)采用举手方式进行表决;与会委员及临时邀请部门(或单位)代表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审议意见方为有效。
(3)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及临时邀请部门(或单位)的代表均有一票表决权;
(五)其他
核准工作委员会的具体事务由海洋环境保护司负责承办。
四、核准工作程序:
(一)海洋环境保护司收到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后,经审查决定转送海洋咨询中心进行技术审查的;于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报告书(送审稿)转送中心;同时,海洋环境保护司就报告书(送审稿)征求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并及时将反馈的意见转送海洋咨询中心。
(二)海洋咨询中心自收到海洋环境保护司转来的报告书(送审稿)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并在评审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审会议情况、专家评审意见及与会部门的代表性意见报告海洋环境保护司;并通知建设单位就报告书送审稿按照评审会意见进行修改。
(三)建设单位按照专家意见和海事、渔业、军队等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对报告书进行修改,形成报告书(报批稿)报送国家海洋局。
(四)海洋咨询中心自收到报告书(报批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报告书(报批稿)进行技术审查,提出技术审查意见报海洋环境保护司。
(五)海洋环境保护司自收到海洋咨询中心的关于报告书(报批稿)技术审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报核准工作委员会会议审议。
须进行听证的,应当按照有关听证办法举行听证后,报核准工作委员会审议。
(六)海洋咨询中心应于核准工作委员会会议召开5日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审查情况及结论报告按照参会人数提交给海洋环境保护司,海洋环境保护司应在核准工作委员会会议召开3日前,通知委员会委员参加会议,并将报告书审理情况、技术审查报告及拟办意见等印发给核准工作委员会委员及临时邀请部门(单位)和专家进行审查。
核准工作委员会委员及临时邀请部门(单位)和专家应当就是否同意核准报告书等提出明确的审议意见,并形成核准工作委员会会议纪要。
(七)报告书(报批稿)经核准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海洋环境保护司在7个工作日内呈文上报局长办公会议进行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