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海环字[2006]645号)
局属有关单位、局机关各部门:
为加强海洋(海岸)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工作,促进科学民主决策,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海洋局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程序(暂行)办法》,现予印发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国家海洋局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程序(暂行)办法
为加强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核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家海洋局核准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核准工作。国家海洋局负责核准下列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一)涉及国家海洋权益、国防安全等特殊性质的工程;
(二)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
(三)50公顷以上的填海工程,100公顷以上的围海工程;
(四)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
(五)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海洋工程(含国家海洋局审批的海洋工程)。
二、工作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