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会可以邀请同级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及有关海洋主管部门的代表参加。
第十七条 由国家海洋局负责核准的海洋工程,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技术审查由国家海洋咨询中心组织。采取审查会形式进行审查的,国家海洋咨询中心应当自收到报告书(送审稿)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审查会,审查会应当邀请国家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及有关省级海洋主管部门的代表参加。
第十八条 参加审查会的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代表应当填写《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部门征求意见表》,并于审查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部门征求意见表加盖单位公章反馈核准部门,逾期视为无意见。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部门征求意见表》由国家海洋局统一印制。
第十九条 国家和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应分别建立相应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专家库的管理办法由国家海洋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报告书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是否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政策以及相关产业政策,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
(二)工程分析是否透彻,对海洋环境产生影响的主要环节是否阐述清楚;
(三)工程建设是否对海洋环境产生重大影响以及是否可以接受;
(四)工程是否按有关部门要求,落实相关节能减排措施,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核定的排放指标;
(五)工程建设和营运过程中的环保对策措施是否可行、有效,工程是否采用先进工艺及清洁生产技术;
(六)工程的环境风险分析是否准确,风险防范对策措施是否可行;
(七)公众参与调查方法是否合理,公众环境权益是否得到保证;
(八)报告书编制质量及评价结论是否可信;
(九)海洋生态修复措施是否可行。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及相关部门意见,对报告书(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报告书(报批稿),连同下列材料一并提交核准部门:
(一)建设单位报批文件;
(二)报告书(报批稿)一式7份;
(三)报告书修改说明一式3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