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区域建设用海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海发[2006]14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近年来,沿海各地陆续实施了一些围填海造地工程,对缓解工业及城镇建设用地供需紧张的矛盾,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个别地区在建设用海项目尚不明确和没有经过充分论证的情况下,盲目圈占海域,不仅造成海洋环境的严重破坏,也造成了海域资源的极大浪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24号)精神,加强围填海管理工作,现就区域建设用海管理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区域建设用海整体管理
区域建设用海是指在同一围填海形成的区域内建设多个建设项目的用海方式。用海面积一般不少于50公顷。对区域建设用海进行整体管理就是在继续强化对单个用海项目管理的基础上,对区域建设用海实行总体规划管理,其目的就是要对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进行整体规划和合理布局,确保科学开发和有效利用海域资源。同时也有利于解决单个项目用海论证可行而区域整体论证不可行的问题。
二、编制区域建设用海总体规划
当地政府要在充分考虑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海域特点的前提下,根据用海的实际需要,编制区域建设用海总体规划。总体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1.区域建设用海总体规划报告书。报告书中要对下列问题进行说明:区域建设用海的用途及必要性;区域内的功能分区及建设项目的确定情况;围填海所用的材料及来源;对周边海域的环境和生态可能造成影响的预测等。
2.区域建设用海总体规划图。总体规划图中应包括:区域建设用海的位置及面积;区域内拟建设各项目的布局及用海面积;公共设施建设的规划及用海面积等。
总体规划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衔接。
三、严格区域建设用海总体规划的审查
区域建设用海总体规划经省级海洋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家海洋局。经国家海洋局审查同意后,书面通知区域建设用海申请单位进行区域海域使用论证,并提交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国家海洋局对区域建设用海总体规划、区域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及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审查,审查同意的,下达区域建设用海总体规划同意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