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功能区划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海发〔2008〕12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
为规范海洋功能区划备案工作,加强海洋功能区划成果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海洋功能区划管理规定》和《海洋功能区划技术导则》,我局制定了《海洋功能区划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洋功能区划备案工作是海洋功能区划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沿海各地要在加快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审批工作的同时,及时将已经批准的海洋功能区划向我局备案(备案材料直接报送国家海洋信息中心)。请你厅(局)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海洋功能区划备案工作,于5月30日前将其姓名、工作单位、职务、电话、电子信箱等信息报送国家海洋信息中心。
联 系 人:林 宁
联系电话:022-24011131
通讯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93号
邮政编码:300171
Email:peterlin@mail.nmdis.gov.cn
二○○八年五月六日
海洋功能区划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海洋功能区划备案工作,加强海洋功能区划成果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海洋功能区划管理规定》和《海洋功能区划技术导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批准的省、市、县三级海洋功能区划备案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经批准的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由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的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由本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海洋功能区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请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