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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分类体系》和《海籍调查规范》的通知(2008修订)

  (可附页)
  测绘人:        审核人:        测量日期:     

  表4 海籍现场测量记录表(略)

  海籍调查表填写要求与说明

  一、填写要求
  1.本表为海籍调查成果的综合记录,是海籍调查不同阶段调查信息和成果记载的汇总,应随着海籍调查的进展逐步填写。对于各表、图之间有重复的栏目,应分别填写。
  2.各栏目内容应填写齐全,准确无误,字迹要清楚整洁。所记内容应与宗海实际情况一致。
  3.各项记录内容均不得涂改。附图不得划改。表1~4中同一项内容划改不得超过两次,每页不得超过两处,划改处应加盖划改人员印章或签字。
  4.每一宗海填写一份调查表,如项目栏内容过多可加附页。
  5.海籍测量结果与海域使用申请书记录不一致时,按实际情况记录,并在海籍调查基本信息表中的“备注”栏内注明。
  二、填写说明
  (一) 封面
  1.“   省(市、区)   市   县(市)”,填写调查海域所在地。
  2.“项目名称”,记录用海项目名称,由申请者、项目或海洋开发利用活动的名称组成。
  3.“申请人”,记录申请者名称,属单位申请的,记录单位全称;属个人申请的,记录姓名。
  4.“调查单位”,记录负责承担本宗海海籍调查任务的单位全称。
  5.“填表日期”,记录本表最终完成时间。
  (二) 海籍调查基本信息表
  海籍调查基本信息表分为“申请人”、“项目用海”、“海籍测量”、“权属核查”、“记事”与“备注”六部分。
  1.“申请人”
  (1)“单位/个人”,记录申请者名称,属单位申请的,记录单位全称;属个人申请的,记录姓名。
  (2)“地址”、“邮编”,记录申请单位的地址或个人住址、邮政编码。如果申请者是非法人单位,或单位地址不明确,填写负责人通讯地址。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记录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如果申请者是非法人单位,填写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并注明。
  (4)“联系/代理人”、“身份证号”、“联系电话”,记录负责处理本宗海海域使用权相关问题的授权代表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
  2.“项目用海”
  (1)“项目名称”,记录用海项目名称,与封面中的项目名称一致。
  (2)“用海类型”,记录本宗海的一级和二级使用类型,按《海域使用分类体系》中规定的用海类型填写。
  (3)“用海设施/构筑物”,填写用海设施或构筑物的名称。如养殖筏,养殖网箱,人工渔礁,跨海桥梁,海底隧道,栈桥,堤坝,人工岛,钻井平台,采油平台,海底电缆、管道,取、排水设施,码头及引桥等。
  3.“海籍测量”
  (1)“宗海面积”,记录宗海总面积,保留4位小数。
  (2)“用海方式”,记录本宗海存在的用海方式及其对应内部单元的面积。用海方式按《海域使用分类体系》中规定的二级用海方式填写;面积保留4位小数。
  (3)“宗海位置”,以文字方式记录宗海的地理方位、与明显标志物的相对位置等。
  (4)“使用岸线”,记录本宗海占用的岸线长度,保留2位小数。
  4.“权属核查”
  “相邻用海”的“使用人”,由本宗海毗邻用海的业主对双方共有界址点、界址线位置进行确认,并签字。无毗邻用海的,填“无”;有毗邻用海但业主未签字的,填“未签”。
  5.“记事”
  (1)“权属核查记事”,记录权属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需要说明的情况,例如尚未确权的毗邻用海及与本宗海的具体关系等,并由完成权属核查的人员签署姓名和日期。
  (2)“海籍测量记事”,简要记录测量采用的技术方法和使用的仪器;测量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办法。若存在遗留问题,应记录问题及可行的解决方案,并由完成海籍测量的人员签署姓名和日期。
  (3)“海籍调查结果审核意见”,记录对海籍调查结果是否合格、有效的评定意见,并由负责本宗海调查成果审核的人员签署姓名和日期。
  6.“备注”
  记录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7.“调查单位(章)”
  填写负责承担海籍调查任务的单位全称,并加盖测量资质单位印章。
  (三) 宗海及内部单元记录表
  1.“宗海界址线”,记录以“*-*-…-*-*”方式表示的界址线,“*”代表界址点编号。首尾界址点编号应相同,以表示界址线闭合。
  2.“宗海总面积”,记录宗海总面积,保留4位小数。
  3.“用海方式”,记录本宗海出现的用海方式名称,按《海域使用分类体系》中规定的二级用海方式填写。
  4.“内部单元”,记录对应用海方式的宗海内部单元名称,按用途取名,如码头、港池等。
  5.“内部单元界址线”,记录各宗海内部单元的界址线,要求同“宗海界址线”。
  6.“内部单元面积”,记录宗海内部单元的面积,保留4位小数。
  7.“合计”,记录每种用海方式的面积合计数,保留4位小数。
  8.“测绘人”、“审核人”,签署测绘、审核人员的姓名。
  9. 本表中对应各用海方式的宗海内部单元记录行数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填写空间不足时可加附页。
  (四) 界址点坐标记录表
  1.“项目名称”,记录用海项目名称,与封面中的项目名称一致。
  2.“坐标系”,记录本表所记载的界址点坐标的参照系名称。
  3.“投影方式”,记录本表所用平面坐标系的投影方式名称(一般应为高斯-克吕格投影)。
  4.“中央经线”,记录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方式时的中央经线。若“投影方式”中填写墨卡托等其它投影方式时,此栏可改成“标准纬线”等。
  5.“界址点”、“大地坐标”、“平面坐标”,按界址点序号顺序记录每一个界址点的编号、大地坐标值和平面坐标值。大地坐标以***°**′**.**″形式记录;平面坐标以m为单位,以十进制数字形式记录,保留2位小数。界址点个数较多,本表填写空间不足时,可加附页。
  6.“获取方式”,注明界址点坐标获取方式。实际测量获取的,在“实测”栏打“√”;由标志点坐标推算获取的,在“推算”栏打“√”。
  7.“测绘人”、“审核人”、“测量日期”,签署测绘、审核人员的姓名和测量日期。
  (五) 海籍现场测量记录表、宗海位置图和界址图
  按《海籍调查规范》要求绘制。

  附录B 海籍图整饰样式(资料性附录)(图略)

  附录C 典型宗海界址界定示例(资料性附录)

C.1 顺岸平推式围填海工程

用海特征:与海岸线相接的围填海工程。

界址界定图示(图略)

 

说明

折线①-1-2-②-③-④-①围成的区域为本宗海的范围,属建设、农业、废弃物处置填海造地,或盐业、围海养殖。

折线①-1-2-②为原来的海岸线;折线2-3-4-1为围堰、堤坝的坡顶线;折线②-③-④-①为围堰、堤坝基床或回填物倾埋水下的外缘线。

C.2 人工岛式填海造地工程

用海特征:离海岸线一定距离的填海造地工程,形成有效岸线。

界址界定图示(图略)

 

说明

折线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①围成的区域为本宗海的范围,用于油气开采的属人工岛式油气开采用海,其它用途的属建设、农业或废弃物处置填海造地。

折线1-2-3-4-5-6-7-8-1为围堰、堤坝的坡顶线;折线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①为围堰、堤坝基床或回填物倾埋水下的外缘线。



  附录C 典型宗海界址界定示例(资料性附录)

C.3 半封闭式围海

用海特征:用堤坝等设施圈围但不完全闭合的围海。

界址界定图示(图略)

 

说明

折线①-②-③-④-⑤-①围成的区域为本宗海的范围,属围海养殖或港池、蓄水等用海。

折线①-②-③为海岸线;线段⑤-④为堤坝基床外缘线,线段⑤-①和④-③为口门连线。

C.4 一般平台

用海特征:采用透水方式构筑的除码头和石油平台以外的平台。

界址界定图示(图略)

说明

折线①-②-③-④-①围成的区域为本宗海的范围,属透水构筑物用海,用途为平台。

折线1-2-3-4-1为平台的外缘线;折线①-②-③-④-①为平台外缘线向四周平行外扩10m形成的边线。



  附录C 典型宗海界址界定示例(资料性附录)

C.5 栈桥

用海特征:采用透水方式构筑的栈桥。

界址界定图示(图略)

说明

折线①-1-2-②-③-④-①围成的区域为本宗海的范围,属透水构筑物用海,用途为栈桥。

折线①-1-2-②为海岸线;折线2-3-4-1为栈桥的外缘线;折线②-③-④-①为栈桥外缘线向外平行外扩10m形成的边线。

C.6 港口

用海特征:有防波堤等设施圈围的港口,内有透水式和非透水式码头。

界址界定图示(图略)

说明

折线1-2-3-6-7-10-11-12-①-②-③-④-⑤-5-1围成的区域为本宗海的范围。其中折线1-2-3-4-5-1和10-11-12-13-10围成的区域属非透水构筑物用海,折线6-7-8-9-6围成的区域属透水构筑物用海,用途均为码头;折线5-4-3-6-9-8-7-10-13-12-①-②-③-④-⑤-5围成的区域属港池、蓄水等用海,用途为港池。

折线1-2-3-6-7-10-11为海岸线;折线3-4-5-1、7-8-9-6和11-12-13-10为码头的外缘线;折线12-①-②-③-④-⑤-5为防波堤的水下护坡坡脚线和口门连线。



  附录C 典型宗海界址界定示例(资料性附录)

C.7 顺岸码头甲

用海特征:采用透水方式构筑的顺岸码头。回旋水域位于码头前方,横向范围不超过码头的两端。

界址界定图示(图略)

说明

折线1-2-3-①-②-4-1围成的区域为本宗海的范围。其中折线1-2-3-4-1围成的区域属透水构筑物用海,用途为码头;折线4-3-①-②-4围成的区域属港池、蓄水等用海,用途为港池。

线段1-2为海岸线;折线2-3-4-1为码头外缘线;线段②-4和①-3为码头前沿线4-3的垂线,并与码头两端相齐;线段②-①为码头前沿线4-3的平行线,与4-3相距2倍设计船长或与回旋水域的外缘相切(以两者中距码头前沿线较远者为准)。

C.8 顺岸码头乙

用海特征:采用非透水方式构筑的顺岸码头,已形成有效岸线。回旋水域位于码头侧前方,横向范围超出码头一端。

界址界定图示(图略)

说明

本项目用海分成两宗海。其中折线1-2-3-4-1围成的区域为一宗海的范围,属建设填海造地,用途为码头;折线4-3-①-②-③-4围成的区域为另一宗海,属港池、蓄水等用海,用途为港池。

线段1-2为原来的海岸线;折线2-3-4-1为码头外缘线;线段3-①为码头前沿线4-3的延长线;线段③-4和②-①为码头前沿线4-3的垂线,其中线段③-4与码头左端相齐,线段②-①与回旋水域外缘相切;线段③-②为码头前沿线4-3的平行线,与4-3相距2倍设计船长或与回旋水域的外缘相切(以两者中距码头前沿线较远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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