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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分类体系》和《海籍调查规范》的通知(2008修订)

  (5) 水下发电设施用海,以发电设施外缘线外扩50m距离为界,参见附录C.26。
  (6) 电厂(站)取排水口用海,岸边以海岸线为界,水中以取排水头部外缘线外扩80m的矩形范围为界,参见附录C.34、C.35。
  (7) 位于水产养殖区附近的电厂温排水用海,按人为造成夏季升温1℃,其它季节升温2℃的水体所波及的外缘线界定;其它水域的温排水用海,按人为造成升温4℃的水体所波及的外缘线界定。
  5.4.2.6 海水综合利用用海
  (1) 用于海水综合利用工业厂区建设的填海造地用海,按5.3.1界定,参见附录C.1、C.2。
  (2) 蓄水池、沉淀池等用海,按5.3.3界定,参见附录C.1、C.3。
  (3) 海水综合利用取排水口用海,岸边以海岸线为界,水中以取排水头部外缘线外扩80m的矩形范围为界,参见附录C.34、C.35。
  5.4.2.7 其它工业用海
  (1) 用于厂区建设的填海造地用海,按5.3.1界定,参见附录C.1、C.2,以及C.8中的填海造地部分。
  (2) 蓄水池、沉淀池等用海,按5.3.3界定,参见附录C.1、C.3。
  (3) 企业专用码头和港池用海,按以下方法界定:
  a) 以透水或非透水方式构筑的企业专用码头(含引桥),以码头外缘线为界,参见附录C.6、C.7和C.9~C.20中的码头部分。
  b) 有防浪设施圈围的企业专用港池,外侧以围堰、堤坝基床的外缘线及口门连线为界,内侧以海岸线及构筑物用海界线为界,参见附录C.6中的港池部分;开敞式企业专用码头港池(船舶靠泊和回旋水域),以码头前沿线起垂直向外不少于2倍设计船长且包含船舶回旋水域的范围为界(水域空间不足时视情况收缩),参见附录C.7~C.20中的港池部分。
  (4) 堤坝等非透水构筑物用海,以非透水构筑物(含基床)及其防护设施的水下外缘线为界;栈桥、平台等透水构筑物用海,以透水构筑物及其防护设施垂直投影的外缘线外扩10m距离为界,参见附录C.4、C.5。
  (5) 工业取排水口用海,岸边以海岸线为界,水中以取排水头部外缘线外扩80m的矩形范围为界,参见附录C.34、C.35。
  5.4.3 交通运输用海
  5.4.3.1 港口用海
  (1) 用于堆场、码头及其它港口设施建设的填海造地用海,按5.3.1界定,参见附录C.1、C.2,以及C.8中的填海造地部分。
  (2) 码头和港池用海,按以下方法界定:
  a) 以透水或非透水方式构筑的码头(含引桥),以码头外缘线为界,参见附录C.6、C.7和C.9~C.20中的码头部分。
  b) 有防浪设施圈围的港池,外侧以围堰、堤坝基床的外缘线及口门连线为界,内侧以海岸线及构筑物用海界线为界,参见附录C.6中的港池部分;开敞式码头港池(船舶靠泊和回旋水域),以码头前沿线起垂直向外不少于2倍设计船长且包含船舶回旋水域的范围为界(水域空间不足时视情况收缩),参见附录C.7~C.20中的港池部分。
  (3) 堤坝等非透水构筑物用海,以非透水构筑物(含基床)及其防护设施的水下外缘线为界;栈桥、平台等透水构筑物用海,以透水构筑物及其防护设施垂直投影的外缘线外扩10m距离为界,参见附录C.4、C.5。
  5.4.3.2 航道
  含灯塔、灯桩、立标和浮式航标灯等海上航行标志所使用的海域,按实际使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范围界定。
  5.4.3.3 锚地
  按实际使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范围界定。
  5.4.3.4 路桥用海
  (1) 用于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建设的填海造地用海,按5.3.1界定,参见附录C.1、C.2。
  (2) 跨海道路(含涵洞)及其附属设施等用海,按5.3.2.1界定。
  (3) 跨海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等用海,以桥面垂直投影外缘线向两侧外扩10m距离为界,参见附录C.31。
  5.4.4 旅游娱乐用海
  5.4.4.1 旅游基础设施用海
  (1) 用于旅游开发和宾馆、饭店等建设的填海造地用海,按5.3.1界定,参见附录C.1、C.2,以及C.8中的填海造地部分。
  (2) 旅游码头和港池用海,按以下方法界定:
  a) 以透水或非透水方式构筑的旅游码头,以码头外缘线为界,参见附录C.6、C.7和C.9~C.19中的码头部分。
  b) 有防浪设施圈围的旅游专用港池用海,外侧以围堰、堤坝基床的外缘线及口门连线为界,内侧以海岸线及构筑物用海界线为界,参见附录C.6中的港池部分;开敞式旅游码头港池(船舶靠泊和回旋水域)用海,以码头前沿线起垂直向外不少于2倍设计船长且包含船舶回旋水域的范围为界(水域空间不足时视情况收缩),参见附录C.7~C.19中的港池部分。
  (3) 游艇码头用海,按以下方法界定:
  a) 以非透水方式构筑的游艇码头用海,按游艇码头和游艇停泊水域分别界定。非透水式游艇码头以码头外缘线为界;游艇停泊水域以设泊位的码头前沿线、码头开敞端外扩3倍设计船长距离为界(水域空间不足时视情况收缩)。
  b) 以透水方式构筑的游艇码头用海,游艇码头和游艇停泊水域作为一个用海整体界定,以设泊位的码头前沿线、码头开敞端外扩3倍设计船长和码头其它部分外缘线外扩10m距离为界(水域空间不足时视情况收缩),参见附录C.21。
  (4) 以非透水方式构筑的游乐设施、景观建筑及不形成有效岸线的旅游用人工岛等用海,以游乐设施、景观建筑、人工岛等的水下外缘线为界;以透水方式构筑的游乐设施、高脚屋和旅游平台等用海,以游乐设施、高脚屋和旅游平台垂直投影的外缘线外扩10m距离为界,参见附录C.4、C.5。
  5.4.4.2 浴场用海
  设置有防鲨安全网的海水浴场,以海岸线及防鲨安全网外缘外扩20m~30m距离为界,参见附录C.38;无防鲨安全网的海水浴场,以实际使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范围为界,参见附录C.39。
  5.4.4.3 游乐场用海
  以实际使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范围为界。
  5.4.5 海底工程用海
  5.4.5.1 电缆管道用海
  以电缆管道外缘线向两侧外扩10m距离为界,参见附录C.32。
  5.4.5.2 海底隧道用海
  (1) 通风竖井等海底之上的设施用海,以通风竖井及其防护设施的水下外缘线为界。
  (2) 隧道主体及其海底附属设施用海,以隧道主体及其海底附属设施的外缘线向两侧外扩10m距离为界,参见附录C.32。
  5.4.5.3 海底场馆用海
  以海底场馆外缘线平行外扩10m距离为界,参见附录C.33。
  5.4.6 排污倾倒用海
  5.4.6.1 污水达标排放用海
  (1) 排水口用海,岸边以海岸线为界,水中以排水头部外缘线外扩80m的矩形范围为界,参见附录C.34、C.35。
  (2) 污水混合区用海。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和保护目标,以其所排放的有害物质随离岸距离浓度衰减,达到海水水质标准要求时水体所波及的外缘线为界。海水水质标准参照GB 3097-1997的规定。
  5.4.6.2 倾倒区用海
  以实际使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范围为界。
  5.4.7 造地工程用海
  城镇建设、农业和废弃物处置填海造地用海,按5.3.1界定,参见附录C.1、C.2。
  5.4.8 特殊用海
  5.4.8.1 科研教学用海
  按照主管部门批准的用海位置和范围,参照5.3及前述各类用海的界定方法进行界定。
  5.4.8.2 军事用海
  按照主管部门批准的用海位置和范围,参照5.3及前述各类用海的界定方法进行界定。
  5.4.8.3 海洋保护区用海
  以主管部门批准的范围为界。
  5.4.8.4 海岸防护工程用海
  以实际使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范围为界。
  5.4.9 其它用海
  参照5.3及前述各类用海的界定方法进行界定。

6 权属核查

  6.1 权属核查的内容
  权属核查是对本宗海海域使用权的归属进行调查核实,包括调查本宗海的申请人或使用权人、用海类型、坐落位置,以及与相邻宗海的位置与界址关系等。
  6.2 界址点、线的核查
  界址点、线的核查是对本宗海及毗邻宗海的界址点和界址线的核实与确认。
  6.3 权属核查的方法
  本宗海的申请人和相邻宗海业主就相关的界址点、线在现场共同完成指界核实。核查结束后,将核查结果记录在《海籍调查表》中“海籍调查基本信息表”的相关栏目内,表格样式见附录A中的表1。

7 海籍测量

  7.1 测绘基准
  7.1.1 坐标系
  采用WGS-84世界大地坐标系。
  7.1.2 高程基准
  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7.1.3 地图投影
  一般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以宗海中心相近的0.5°整数倍经线为中央经线。东西向跨度较大(经度差大于3°)的海底管线等用海可采用墨卡托投影。
  7.2 测量仪器
  参照HY 070-2003中6.1~6.3的规定。
  7.3 测量精度
  7.3.1 控制点精度
  海籍测量平面控制点的定位误差应不超过±0.05m。
  7.3.2 界址点精度
  a) 位于人工海岸、构筑物及其它固定标志物上的宗海界址点或标志点,其测量精度应优于0.1m。
  b) 其它宗海界址点或标志点测量精度应满足HY 070-2003中4.4的规定。
  7.4 测量内容与对象
  海籍测量主要内容包括平面控制测量、界址点测量或推算。
  海籍测量的对象是界址点及其它用于推算界址点坐标的标志点。
  7.5 平面控制测量
  7.5.1 平面控制基础
  国家大地网(点)及各等级的海控点、GPS网点、导线点均可作为海籍测量的平面控制基础。
  7.5.2 控制点引测
  根据已有控制点的分布、作业区的地理情况及仪器设备条件,可选用海控点、GPS网点和导线点,加密引测控制点。
  7.5.3 平面控制网设计
  根据待测海域的范围及可选平面控制点的分布情况,设计平面控制网,实施外业测量;平面控制测量的解算结果应能为界址测量提供坐标修正参数。
  7.6 界址测量
  7.6.1 测量方法
  一般采用GPS定位法、解析交会法和极坐标定位法进行施测。根据实测数据,采用解析法解算出实测标志点或界址点的点位坐标。
  对于无法直接测量界址点的宗海,或已有明确的界址点相对位置关系的宗海,可根据相关资料,如工程设计图、主管部门审批的范围等,推算获得界址点坐标。
  7.6.2 测量工作方案
  在现场施测前,应实地勘查待测海域,综合考虑用海规模、布局、用海方式、特点、宗海界定原则和周边海域实际情况等,为每一宗海制定界址点和标志点测量工作方案。
  对于能够直接测量界址点的宗海,应采用界址点作为实际测量点;对于无法直接测量界址点的宗海,应采用与界址点有明确位置关系的标志点作为实际测量点。
  实际测量点的布设应能有效反映宗海形状和范围。
  7.6.3 现场测量
  根据工作方案进行现场测量,在现场填写《海籍调查表》中的“海籍现场测量记录表”,绘制测量示意图,保存测量数据。
  7.7 海籍现场测量记录表
  7.7.1 海籍现场测量记录表的作用
  海籍现场测量记录表用于记录实测界址点或标志点的编号、坐标测量数据、位置分布及其与构筑物、用海设施和相邻宗海的相对位置关系。
  海籍现场测量记录表是推算宗海界址点、绘制宗海图和海籍图的主要依据。
  7.7.2 海籍现场测量记录表的内容
  7.7.2.1 现场测量示意图内容
  a) 测量单元,实测点及其编号、连线。实测点的编号应以逆时针为序。
  b) 海岸线,明显标志物,实测点与标志物的相对距离。
  c) 相邻宗海图斑、界址线、界址点及项目名称(含业主姓名或单位名称)。
  d) 本宗海用海现状或方案,已有或拟建用海设施和构筑物,本宗海与相邻宗海的位置关系。
  e) 必要的文字注记。
  f) 指北针。
  7.7.2.2 测量记录内容
  a) 项目名称。
  b) 测量单元及对应的实测点编号、坐标,对应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
  c) 坐标系。
  d) 测量单位、测绘人、测量日期。
  7.7.3 现场测量示意图的图幅
  现场测量示意图的图幅应与海籍现场测量记录表中预留的图框大小相当。当测量单元较多、内容较复杂时,可用更大幅面图纸绘制后粘贴于预留的图框,但需在图中注明坐标系、测量单位,并由测绘人签署姓名和测量日期。
  7.7.4 现场测量示意图的绘制要求
  现场测量示意图应在现场绘制。涉及实测点位置、编号和坐标等的原始记录不得涂改,同一项内容划改不得超过两次,全图不得超过两处,划改处应加盖划改人员印章或签字。注记过密的部位可移位放大绘制。
  7.7.5 海籍现场测量记录表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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