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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审批:
  (一)项目预算、项目年度预算总额的调整应当报国家海洋局审核并经财政部批准。
  (二)项目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或超过10%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研究需要调整执行;其他支出科目预算执行超过核定预算10%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报国家海洋局批准。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对专项经费及其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项目经费年度专项决算。项目经费下达之日起至年终了不满三个月的,当年可以不编报年度专项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专项经费中反映。项目经费决算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编制,于每年2月20日前将上年度专项决算报送国家海洋局。国家海洋局审核汇总后于每年的5月20日前报送财政部。
  第三十三条 在研项目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按程序报送国家海洋局。国家海洋局组织进行清查处理,剩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收回国家海洋局,由国家海洋局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国家海洋局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开发。专项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专项实施中所需的仪器设备应当尽量采取共享方式取得。专项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规范、健全的项目科学数据记录和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海洋局的要求及时上报项目有关数据。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三十五条 国家海洋局按照规定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考评。检查和绩效考评的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承担单位专项经费预算规模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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