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专项及其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十一)管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按照项目专项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项目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
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五章 项目及其预算执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与国家海洋局签订的项目任务书开展项目研究开发工作。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报国家海洋局批准。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执行的全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委员会的咨询评议作用。
第二十八条 专项经费的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