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国家海洋局根据评审结果,提出专项经费项目预算安排建议,按照优先顺序排序后于每年6月底前一并报送财政部。
第十九条 国家海洋局根据财政部批复的项目总预算,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下达项目总预算,并纳入全国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统一管理,分年度滚动安排。
第二十条 国家海洋局根据财政部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和批复的项目总预算,在部门预算“一上”时报送年度项目预算。国家海洋局根据财政部批复的年度经费预算安排项目承担单位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十一条 实行招标投标管理的项目,按照国家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由专项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船舶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时,应当事先报经国家海洋局审核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