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成员不少于15人,其中国家海洋局系统以外的人员占40%以上,委员会主任由国家海洋局领导担任。委员会成员名单报送财政部、科技部备案。
第七条 国家海洋局负责专项经费的具体组织、管理和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海洋科技发展规划;
(二)委员会的组建和管理工作;
(三)广泛征集项目需求和项目建议,提出年度专项经费支持重点;
(四)审核委员会提出的项目建议,并提出项目预算及年度预算安排建议方案;
(五)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六)组织项目实施方案的评审和协作攻关;
(七)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监督检查、财务审计、项目验收、对项目经费的绩效考评和成果管理。
第八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海洋科技发展规划,向国家海洋局提出专项经费项目建议;
(二)提出项目承担单位选择方式建议;
(三)对项目执行的全过程发挥咨询评议作用;
(四)受国家海洋局委托,参与项目的部分管理工作。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
(二)按照签订的项目任务书具体实施项目,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自筹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
(三)接受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考评;
(四)在课题实施前与各参与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对课题执行中产生的知识产权与成果转化权属,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保护各方权益;
(五)按要求进行成果登记,并对项目所形成的成果资料(包括技术报告、论文、数据、评价报告等)进行归档,推动专项经费成果应用、转化。
第三章 项目及其预算审批程序
第十条 国家海洋局根据《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目标和任务以及海洋科技发展的实际需求,在国家五年规划期的第一年制定海洋科技发展规划,报送科技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国家海洋局根据海洋科技发展目标及重点任务,多种形式公开征集科技需求与项目建议初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