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国海财字[2007]30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海洋科技发展规划,促进“科技兴海”战略的实施,支撑和引领国家与重点区域海洋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与海洋管理,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
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的要求,规范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经费围绕海洋科技发展规划开展工作,主要用于支持开展海洋可持续开发利用研究及示范,支持开展海洋管理、公益服务和海洋权益维护所需要的应急性、培育性、基础性科研工作。主要包括:应用基础研究;重大公益性技术前期预研;实用技术研究开发;国家标准和行业重要技术标准研究;计量、检验检测技术研究等五类。
第三条 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专项经费要有明确的绩效目标,既体现海洋科研的特点与重点,又与国家科技计划海洋项目和海洋专项合理区分层次,并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相衔接。专项下只设项目层次,项目不再分解。
(二)权责明确,规范管理。专项经费管理各方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坚持政府决策与专家咨询相结合,实行决策、实施、监督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
(三)科学安排,整合协调。要严格按照项目目标,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项目预算,杜绝随意性,要加强海洋科技资源的统筹协调和有效整合,以项目带基地和人才建设。
(四)专款专用,追踪问效。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将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 根据专项经费项目类型特点,采取招标或者择优委托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为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涉海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等。
第五条 国家海洋局系统外的单位承担专项经费项目的财政资金需占专项经费的1/3以上。
第二章 组织管理体系
第六条 在财政部、科技部的指导下,国家海洋局组织有关部门和沿海省市海洋管理机构的管理代表及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方面的科技、管理、经济等领域的专家成立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专项经费项目组成员和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人员,不得担任委员会成员。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