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形式审查内容:
(1)申报材料是否手续完备、内容完整,满足标准申报通知和以上申报原则的要求;
(2)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制修订原则,与现行标准和正在制修订标准的协调一致程度,有否重复和矛盾交叉;
(3)项目是否满足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海洋开发、保护与管理政策,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划、海洋事业发展规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和其他海洋发展计划。
3.海洋标委会对手续完备、内容齐全的标准项目申报书、建议书和标准草案,按照《
海洋标准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委员和有关专家,以会议或发函形式进行技术审查。
4.技术审查内容:
(1)项目的背景与目的、意义;
(2)国内外情况简要说明;
(3)标准应用范围和主要技术要求;
(4)标准技术内容的成熟度;
(5)预期达到的水平和社会经济效益;
(6)标准的需求程度,标准实施的预期使用量、范围和频率;
(7)标准的级别和性质等。
5.秘书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技术审查意见的汇总分析,将标准计划项目审查情况报告、标准项目申报书、建议书和标准草案等材料报海洋标委会,由秘书处挂靠单位的副主任委员或秘书长在项目申报书上签署审查意见,报国家海洋局。
(二)征求意见阶段:
1.海洋标委会审查后上报的申报材料,由国家海洋局环保司负责统一归口办理。环保司收到海洋标委会上报的申报材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汇总审查,并经局机关相关业务部门会签后报局领导。
对有争议的标准计划项目,组织相关业务部门进行协调后签署意见。协调一致的报局领导。
2.经国家海洋局同意的海洋项目,属于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由国家海洋局报经国家标准委向社会征求意见后审批立项;属于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的,在国家海洋局政府网站(http://www.soa.gov.cn)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一般为一个月。
(三) 审批阶段:
1.行业标准计划项目公示期满后,由国家海洋局环保司根据反馈意见研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报国家海洋局批准立项。
2.经批准的海洋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由国家海洋局向负责起草单位印发海洋标准制修订任务通知,抄送海洋标委会秘书处和局属相关业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