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计划项目的申报程序
(一)国家海洋局根据国家标准化工作总体要求和海洋工作实际,每年第一季度将当年申报海洋标准计划项目的具体要求通知有关海洋组织、机构和局机关各业务部门。
(二)国家海洋局机关各业务部门可根据通知要求,将符合标准立项条件和自身业务工作需要,列入本部门业务计划并落实经费的标准项目,确定负责起草单位,由负责起草单位填报申请材料,局机关业务部门分管负责人签署意见盖公章。
海洋组织和机构也可根据立项通知要求,向国家海洋局机关相关业务部门提出标准项目申请,经相关业务部门同意列入计划并落实经费,分管负责人在申报书上签署意见盖公章。
与国家海洋局机关相关业务部门无对应关系的海洋组织和机构,也可根据立项通知要求,落实标准制修订经费,将项目申报材料经单位技术负责人签署意见盖公章后,直接向国家海洋局申报。
(三)立项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国家标准项目需填报《国家海洋局标准项目申报书》(格式见附件1)、《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和标准草案。
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分为推荐性和强制性两种式样,请申报单位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网站(http://www.sac.gov.cn)的“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系统”下载“项目计划模版”,解压缩后得到Word格式式样。
2.申请行业标准项目只需报送《国家海洋局标准项目申报书》和标准草案。
(四)以上申报材料各一式三份,由负责起草单位按申报通知要求的时间报国家海洋局一份,抄送全国海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洋标委会”)秘书处两份,同时将电子版发送到秘书处邮箱(hybzh@ncosm.gov;或haiyangbiaozhun@163.com)。
与国家海洋局机关有对口业务关系而未经相关业务部门签署意见的申报材料,海洋标委会秘书处不予受理。
六、计划项目的审查程序
海洋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的立项审查分为初审、征求意见和审核批准三个阶段。
(一)初审阶段:
1.海洋标委会秘书处自收到海洋标准制修订项目年度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少量增补项目5个工作日),完成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如需修改完善,可用电子邮件通知项目申报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补充,提交海洋标委会秘书处一式两份(少量修改的可只提交替换页和电子版)。在规定时间内未完善补报并说明原因的,视为自动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