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标准计划项目立项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
(国海环字〔2010〕44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海洋标委会成员单位,国家海洋局所属有关单位,局机关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海洋标准计划项目立项工作,提高审查工作的可操作性,提升海洋标准的质量和有效性,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
海洋标准化管理办法》,我局组织制定了《海洋标准计划项目立项审查程序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海洋标准计划项目立项审查程序规定
为加强海洋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立项审查工作,提高海洋标准立项质量,保障海洋标准的科学性、协调性和适用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
海洋标准化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海洋局所属有关单位、沿海地方海洋机构、其他海洋组织和机构申报的海洋标准计划项目的立项审查工作。
二、工作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
海洋标准化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