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以下时间内组织复测,并保存测产资料备验,于复测结束后5日内将结果报送农业部,同时推荐1耀3个示范片申请部级抽测验收。甘蔗主产省12月28日前完成复测,甜菜华北产区于9月30日前完成复测、东北产区于10月1日前完成复测、西北产区10月5日前完成复测。
第六条 农业部组织专家对各省(区)推荐的示范片进行抽测。
第七条 农业部组织专家对各省(区)高产创建示范片测产验收结果进行最终评估认定,并统一对外发布。
第三章 专家组成和测产步骤
第八条 部、省分别成立测产验收专家组。
(一)测产验收专家组由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从事相关糖料-4-科研、教学、推广的专家组成。
(二)专家组设正副组长各一名,实行组长负责制。
(三)专家组要独立开展测产验收工作。
第九条 测产步骤
(一)听取高产创建示范片县级农业部门汇报高产创建、测产组织、自测结果等方面情况,查阅有关档案;
(二)制定工作方案,确定取样方法、工作程序和人员分工;
(三)进行实地测产验收,计算结果;
(四)汇总测产结果,进行评估认定,形成测产验收报告。
第四章 测产方法
第十条 甘蔗测产方法
(一)选取样本:每个万亩示范片随机抽取20户,每户的甘蔗田作为样本田,每个样本田抽取3或5个样点,样本田面积大于10亩(含10亩)取5个样点(梅花形法),小于10亩取3个样点(对角线法)。每个样点面积为0.1亩(66.67平方米)。
(二)测亩有效茎:每个样点计数 0.1亩甘蔗的总有效茎数,按以下公式计算亩有效茎。亩有效茎(条)=[样点有效茎数/样点面积(平方米)]666.7
(三)测单茎重:在样点内随机选1行顺序测量20株甘蔗的株-5-高(cm),计算平均株高;用游标卡尺量取蔗株茎中部节间茎径,计算平均茎径(cm),按以下公式计算单茎重。单茎重(千克)=茎径2×株高×0.7854/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