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论证报告修改及上报
1.论证报告修改
在论证报告通过评审后,论证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包括专家组评审意见、专家个人意见以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论证报告,并编写“论证报告修改说明”。
论证报告未通过评审时,根据相关要求,论证环评处在评审会后5个工作日内形成评审情况报告及技术审查意见提交海域司;同时向海域司提交专家组评审意见、专家个人评审意见表、评审会代表名单及其它材料。报告及意见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用海可行性结论,论证报告编制质量评审结论,项目和论证报告存在的主要问题,下一步工作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2.论证报告复核
修改的论证报告须提交专家组长复核。当专家组评审意见要求论证报告须经部分专家复核时,复核专家名单由论证环评处根据项目和论证报告的实际情况确定,并通知论证单位。专家复核应在收到修改的论证报告后1周内完成。需开会进行复核的,由建设单位将论证报告提交咨询中心,咨询中心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论证单位应按照专家复核意见对论证报告进一步完善形成修订稿,并将专家复核意见采纳情况一并纳入“论证报告修改说明”。
3.论证报告上报
论证报告修订稿及相关材料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报送咨询中心。报送材料要求:建设单位申请论证报告修订稿审批函一式2份,论证报告修订稿一式5本、修改说明一式5份(应加盖论证单位公章)、论证报告修订稿和修改说明电子光盘2张。咨询中心收到论证报告修订稿后由办公室统一登记,报咨询中心领导批转论证环评处办理。
七、论证报告修订稿审查
1.初步审查
项目主管应在收到论证报告修订稿后3个工作日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专家复核意见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等核查论证报告修改情况。论证报告修订稿经审查不符合报批要求的,项目主管应及时报告论证环评处领导,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咨询中心领导批准同意后,退回建设单位研究处理。论证报告修订稿经审查符合报批要求的,项目主管应在收到论证报告修订稿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查意见(格式见附件3)初稿起草工作,提交论证环评处领导审核。
2.提交技术审查意见
论证环评处领导对技术审查意见初稿进行审核并完成修改后反馈项目主管。项目主管确认技术审查意见无误后,按照咨询中心内部行文规定起草文件,呈报咨询中心领导批准后印发。技术审查意见主送海域司,抄送有关局领导、办公室、海域管理司、海监总队。在向海域司报送技术审查意见时随文报送材料主要包括:论证报告修订稿及修改说明一式3份、建设单位申请论证报告修订稿审批函1份、专家个人评审意见表原件、专家组评审意见原件、专家复核意见表原件、会议代表名单等相关材料。项目主管应自收到论证报告修订稿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查意见的报送工作。
八、项目用海审核
在咨询中心技术审查意见上报海域司后,由海域司对论证报告进行审查,草拟用海预审意见报局批准并印发建设单位,抄送咨询中心。
在国家海洋局海域使用审核委员会和局长办公会召开项目用海审查会议时,论证环评处要协助咨询中心领导做好相关汇报和说明工作。
九、项目资料归档
国家海洋局对项目用海出具用海预审意见标志着项目用海技术审查工作基本结束。论证环评处要将项目相关的审查文件和材料对照存档主要材料清单(附件4)进行整理,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归档和立卷工作。国家海洋局抄送咨询中心的用海预审意见文件由论证环评处存入项目档案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