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大洋协会项目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 对项目已完成形成的净结余资金,各任务承担单位应重新提出使用申请,报协会办公室批准后实施;对项目当年已执行但未完成,或因故当年未执行需推迟到下年执行而形成的结余资金,各任务承担单位需报大洋协会办公室备案后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五十条 任务承担单位按年度编报专项经费决算,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大洋协会办公室。决算的编制应全面、系统地反映当年专项工作开展情况和项目(课题)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做到数字真实、帐表一致、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第五十一条 大洋协会办公室将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经费管理规定、不按照合同预算使用经费、截留、挤占、挪用等违规行为的,大洋协会办公室将要求限期改正,并缓拨、停拨经费,直至终止合同并追回已核拨的经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 成果与资产管理

  第五十二条 大洋项目成果系由大洋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和课题在实施中所取得的阶段和验收成果(含航次报告、资源样品、试验和研究报告、新技术、新设备和论文专著等),其归属按照合同约定为大洋协会和任务承担单位所共有。成果的发表、利用和转让须经大洋协会办公室同意。
  第五十三条 为促进大洋成果和资料的共享,大洋协会办公室将视具体情况不定期发布有关成果及资料。为鼓励成果的转化,大洋协会办公室将在预算内适当安排有市场前景的项目成果进行开发,促进成果的初步产业化。
  第五十四条 使用大洋专项经费购置财产物资应按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和规章制度执行。固定资产的处置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大型专用设备(单价5万元以上)处置,须经大洋协会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实施。为确保资产效益的发挥,大洋协会办公室有权调拨使用。在优先保证大洋任务顺利实施的情况下,大洋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凡涉及大洋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转让等,须征得大洋协会办公室的同意。
  第五十五条 由大洋专项资助所形成的知识产权,是职务行为,属大洋协会和项目任务承担单位共有并受国家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保护。知识产权的申请由双方共同完成。大洋协会办公室有优先使用权。大洋专项资助形成的论文及专著需标注“中国大洋协会资助”字样。著作权的归属和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信息和档案管理

  第五十六条 中国大洋档案与数据中心受大洋协会办公室的委托,负责大洋项目的数据信息和档案资料的管理和服务。各项目和课题承担单位有义务负责将各项目和课题从申请、立项、执行和验收过程中形成和取得的各种原始数据、成果数据、各类报告以及后续产生的相关信息资料等及时上交中国大洋档案与数据中心。中国大洋档案与数据中心在收到信息资料后将按规定出具相关接收证明。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