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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产业政策

  第四十五条 加强农药企业品牌建设和商标管理,实现由产品经营向品牌经营转变。鼓励企业实施品牌和商标发展战略,充分发挥优势农药品牌的带动和引领作用,支持企业之间开展品牌联合或整合经营,扩大优势品牌的市场份额。

  第四十六条 鼓励创新营销模式和开发安全、环保的农药使用技术,强化企业对农药使用的指导,提高科学用药水平,减少农药的浪费及其对环境的污染。

  第四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重大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和机制。试行问题产品召回、处置制度和损失赔偿基金制度。

第九章 中介组织

  第四十八条 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咨询机构和产品检测、认证机构等中介组织的建设,完善组织体系和服务定位。鼓励农药企业积极加入行业协会、商会等中介组织。

  第四十九条 大力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中介组织在有关农药规划、政策制定、生产和进出口、贸易争议及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进一步完善政府征询、购买服务、工作委托等制度,提高中介组织的参与度和影响力。

  第五十条 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约束机制和行业协调机制,提高行业自律水平。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行业协会、商会等中介组织应建立和完善信息统计与发布、技术开发与交流、知识产权咨询、管理创新、人才培养、进出口协调、贸易促进、争端与摩擦协调等服务平台,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

  第五十一条 大力推动合法检测和认证机构的检测、认证结果在各部门的平等认同工作,积极维护检测、认证机构的第三方公正地位。

第十章 社会责任

  第五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环境保护、污染治理和清洁生产、农药管理等法律法规、标准及总量控制要求,完善污染预防和治理措施,努力降低农药企业产污强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全面改善农药生产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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