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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党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六、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十九)加大纠风工作力度
  严格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和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管理,出台加强论证资质单位管理和责任追究的相关制度,进一步规范评审工作内容及方法,对参与评审组织单位、评审专家加强管理。加强对海域使用论证的监督,严肃查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海域司、监察专员办公室)
  加大海洋环境监督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海洋环境状况和污染溯源结果,形成公众监督态势。建立海洋生态环境污染损害评价标准和索赔制度,形成谁污染、谁付费、谁治理的机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强化海洋环境观测预报的公共服务职能,规范观测预报行业市场服务收费行为。严格依据国家质检总局、认监委、物价局有关规定,通过建立客户服务反馈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监督和规范海洋计量部门执行海洋计量检定、计量论证及海洋标准化培训中涉及到的收费和中介行为。建立行政效能投诉制度,及时处理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政行为。加强对海洋工程排污费、倾倒费征收使用管理,制定相应管理办法,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清理行政许可依据,取缔毫无法律依据的行政收费行为。(环保司、监察专员办公室)
  (二十)深入开展专项治理
  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海洋利益问题,每年确定工作重点,开展执法监察和专项治理。严肃查处海域使用和海洋资源开发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加强对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认真履行环保职责、严重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地方和单位,追究有关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责任。开展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力度,坚决查处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行为和腐败问题。修订《国家海洋局外事管理规定》,强化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和监管、经费审核和责任追究。(监察专员办公室、办公室、海域司、环保司、国际司、人事司)
  (二十一)健全防治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
  深入开展服务发展、服务民生、让群众满意的主题活动。重视行风建设,进一步落实行风建设责任制,坚持“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着力解决海洋行政执法、海域使用审批、海洋环境监管等海洋管理活动中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把海洋行业作风建设纳入岗位业绩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体系。认真执行《海洋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海洋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规范海洋行政许可行为,强化执法责任意识,提高海洋行政执法水平。完善专家委员会制度,进一步规范专家咨询内容、论证程序,提高依法行政工作的科学性。建立《海洋行政执法责任制》、《要案挂牌督办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积极配合行风评议工作。健全完善海洋窗口岗位服务质量评价体系,积极参与国家和地方政府开展的行风评议活动,畅通群众投诉渠道,及时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办公室、海域司、规划司、环保司、海监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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