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和完善海洋环保管理运行机制。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关于加强和完善海域使用项目局内审理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严格执行行政许可不收费,杜绝行政人员参与技术评审现象。推进技术评审与行政许可相分离,将工作重点放在政策制定和监督指导上,制定专家评审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范评审行为。(办公室、海域司、环保司)
(十五)推进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严格预算的编制和执行。认真落实《国家海洋局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海洋局部门预算编制办法》,全面推进国库集中支付,有效监控预算资金运行。完善部门预算、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收支两条线等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体系、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体系和项目支出标准体系,积极推进预算内部公开试点。
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管,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积极推进财务监督运行体制,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机制。加强预算单位基础信息的核实、完善,严禁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开支。完善大额资金使用决策机制,细化执行标准、操作程序、处罚办法,严格实行大额、重要资金支付审批责任制。强化对“小金库”资金来源的治理。完善海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严格执行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和配置制度,制定《国家海洋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办公室、审计办)
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严格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规范局属事业单位收入分配行为。(人事司)
(十六)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
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度。健全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制,落实监管和廉政协议书制度。认真落实《国家海洋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海洋局重大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项目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工程招投标、项目实施全过程、全方位投资控制管理,强化工程建设中违纪违法责任追究,每年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加强对自筹资金投资工程项目的审批和管理,强化工程建设中违纪违法责任追究。(规划司)
(十七)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严格实行“管采分离”,加强对政府采购各个环节的监管。认真执行《国家海洋局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的范围、方式、程序,将政府采购的项目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进一步规范局属单位物资采购招标投标工作。局属单位要切实制定并认真执行物资设备采购归口管理、公开招标、合理分权等制度,全面推广应用物资设备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行物资设备集中采购、统一配送,达到保证质量、降低成本、减少浪费、堵塞漏洞的目的。(办公室)
(十八)加强对重大专项及经费的监管
完善制度体系。在现有项目管理办法、招投标管理办法、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资料和成果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研究制定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和绩效考评办法,建立科研项目管理、科研人员、科研项目成果评价制度和评审专家信用制度,规范项目立项、经费使用、项目检查、评审评估和验收等各个管理环节。结合“数字海洋”建设,推进海洋工作信息化,建立海洋科技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海洋科研项目“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评审”,接受公众监督,最大限度减少人为因素干扰,确保立项公开、公正、透明,提高办事效率、降低管理成本。
加强经费和项目监管。认真落实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年度财务预决算制度,跟踪重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对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开展问责追效,确保项目成果的最终实现和经费使用效益。制定国际技术合作援助等项目的财务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重大国际合作和维权专项经费的管理规定,规范经费使用管理。建立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决策制度和机制,预防和惩治腐败现象的发生。(科技司、办公室、预报减灾司、国际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