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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该信息内容不准确、不完整的,立即从网上予以撤销,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修改后重新公布;
  第十六条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家海洋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申请。
  第十七条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日。
  第十八条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在2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
  依法应当予以受理的,根据职责,送相关部门和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在3日内提出反馈意见。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有关答复意见后送局保密办进行保密审查,局保密办应在2日内提出保密审查意见。
  依法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局保密办审查后2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人,并应加盖局政务公开专用章。
  第十九条 相关部门、单位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政府信息的,应当及时报告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会同相关部门或单位研究处理意见,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及时上网澄清。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条 国家海洋局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二十一条 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报送、公开政府信息内容,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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