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经权利人同意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信息,也可以公开。
第十一条 各类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通过国家海洋局公报、局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公开的主渠道是国家海洋局门户网站。
凡是通过以上方式公布的政府信息,即为已经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三章 政府信息公开程序
第十二条 局发文稿纸应设置“主动公开、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的处理栏目,相关部门和单位在拟订公文时应当提出是 否公开的处理意见。
对于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文件,局文印部门应当定期将电子文档移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其保存至局政务公开信息数据库,以备查询。
第十三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每月月中和月末向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和文本。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定期召开政府信息公开资料汇审会,提出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和内容,同时移送局保密办公室。
局保密办公室应在2日内审查完毕并反馈至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根据保密审查意见,将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送局网络管理部门上网公布。
第十四条 已公开的政府信息废止或终止执行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出信息变更处理意见,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收到相关部门和单位信息变更处理意见后3日内进行核实,并及时提交局网络管理部门予以变更处理。
第十五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发现网上已公开的信息可能存在不准确或者不应当予以公开等情形的,应当立即告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对该信息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予以处理:
(一)该信息属于公开范围且内容真实准确的,继续予以公布;
(二)该信息不应当予以公开的,应当立即从网上予以撤销,并移送局保密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