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海规字〔2008〕430号)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国家海洋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经2008年7月25日国家海洋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五日
国家海洋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国家海洋局政府信息,提高我局依法行政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海洋局机关、国家海洋局派出机构、海监总队、极地办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前款规定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负责。
第四条 国家海洋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国家海洋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称“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工作由政策法规和规划司承担,按照
《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国家海洋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二)组织编制
国家海洋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
(三)负责编制《国家海洋局公报》;
(四)汇总、审查拟公开的政府信息;
(五)负责受理、回复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六)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七)指导局属有关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