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
(2010年7月)
为进一步规范商标审查标准,做好商标审理工作,服务企业,促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
商标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经研究,现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的审查标准明确如下:
第一部分 法律依据
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申请应当依照《
商标法》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具体为:
一、《
商标法》第
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
商标法》第
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第二部分 含“中国”字样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
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申请,申请人及申请商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可予以初步审定:
一、申请人主体资格应当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设立的。申请人名称应经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