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码头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海办字〔2009〕700号)
局属各单位:
《国家海洋局码头管理规定》已于2009年11月3日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国家海洋局码头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海洋局(以下简称“局”)码头管理,维护码头的安全和工作秩序,促进码头的建设与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码头,是指局属有关单位所有,供船舶停靠、物资装卸、补给等的工作场所。
第三条 从事码头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局属有关单位应在发展规划中体现码头的发展和规划要求,并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码头资源。
第五条 局财务主管部门对码头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局安全主管部门对码头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局规划主管部门对码头规划和建设进行监督、管理;局属有关单位对所属码头进行全面管理;海监总队对各海区总队码头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码头规划应根据国家主管部门要求和海洋事业发展需要编制、调整,体现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的原则,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并与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
第七条 码头规划包括布局和建设规划,建设规划应符合布局规划。
第八条 码头布局规划由局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码头建设规划由局属有关单位组织编制、报批和实施。
第九条 码头建设应符合码头规划及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按照基本建设相关规定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