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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中国南极内陆站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工程变更和超概算因素,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五章 招投标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国家招投标法,组织开展项目施工、监理及设备选型等招投标工作。委托的招投标代理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确保招标程序的规范性,招标文件的完整性、合同条款的合理性和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
  第十六条 招标过程中要做好回标分析工作,形成回标分析报告,及时整理招投标资料,包括招标文件、评标记录、回标分析报告、中标通知书及中标投标书等。
  第十七条 对不宜采取招标方式购置的仪器设备,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合同签订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有关规定;主要工程合同签订之前报业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章 验收管理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要求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后,编制竣工验收报告和业务验收报告分别报归口管理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申请验收。
  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完成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后按程序办理,论证、审核评估费纳入项目成本。业务验收由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根据需要也可将业务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提出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按规定将全部档案移交有关部门。
  对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未经局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用途或擅自处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完成后,由归口管理部门汇总竣工验收和业务验收报告,形成项目验收总体报告,经局批准后报国家综合部门。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领导小组和局职能部门要加强项目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的合理、安全使用,提高投资效益。项目建设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项目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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