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法制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制定有关海洋法规的管理制度、规范,开展海洋法律法规体系研究工作,组织起草海洋综合性立法项目草案;
(二)组织制定立法规划、计划,监督立法计划实施;
(三)组织审查立法项目,承担立法项目文本的报批工作;
(四)研究制定海洋法律法规配套制度的编制计划;
(五)指导地方海洋法规制定工作;
(六)组织海洋法规解释、修订、编纂工作。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提出立法项目建议;
(二)负责起草相关立法项目草案;
(三)根据法律法规配套制度编制计划,承担配套法规草案调研、起草工作;
(四)负责提出修订、废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建议。
第七条 国家海洋局设立海洋法律专家委员会,对制定海洋法规的有关问题提供咨询、审查意见。
海洋法律专家委员会的组成、审查程序等另行制定。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八条 海洋法规制定工作实行计划管理。法制部门统一组织编制年度立法计划。
第九条 年度立法项目一般分为三类:
(一)一类:力争出台的项目,是指已被列入全国人大、国务院立法规划、计划的项目;立法文本已报送至上级主管部门,需要配合审查的项目;立法依据充分、思路清晰、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可行,已经完成审查论证工作,需要在下一年度的6月份前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或者需要在下一年度出台的立法项目。
(二)二类:审查论证的项目,是指立法条件基本成熟,立法文本需要审查、论证、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或者协调有关部门意见的立法项目。
(三)三类:研究起草的项目,是指已具备立法条件,需要进一步调研、论证,开展起草工作的立法项目。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提出立法项目建议,并于每年9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立法项目建议报送法制部门。
第十一条 立法项目建议的主要内容包括: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确立的主要制度、立法进展情况、进度安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