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海洋法规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国海发[2007]25号)
国家海洋局北海、东海、南海分局,局机关有关部门,中国海监总队: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海洋局海洋立法工作,规范海洋法规制定程序,我局组织制定了《国家海洋局海洋法规制定程序规定》。该规定已经2007年11月6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国家海洋局海洋法规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海洋法制建设,进一步规范海洋法规制定程序,根据《
立法法》、《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洋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洋法律、法规及规章(以下简称“海洋法规”)的立项、起草、审查、报批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海洋法规是指国家海洋局为履行海洋行政管理职责,根据委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职权,制定的下列文件:
(一)根据立法机关的委托,起草的法律草案代拟稿;
(二)拟报送国务院审议的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
(三)拟报送国土资源部审议的部门规章送审稿。
国家海洋局依据法定职权制定的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制定海洋法规应当符合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海洋法规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和海洋管理工作实际,遵循统筹协调、分工负责、责权明确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海洋局法制部门统一管理海洋法规制定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下同)具体承担海洋法规的起草、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