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及示范文本样式的通知
(国海发〔2007〕2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国家海洋局北海、东海、南海分局,国家海洋局机关各部门:
为推进海洋依法行政工作,规范行政许可工作程序,根据《
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编制了《海洋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及示范文本样式。该实施办法及文本样式已经2006年11月17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
海洋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程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海洋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第四条 主管部门应当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有条件的,主管部门可以集中办理行政许可事务。
第五条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监督制度,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受理审查
第六条 主管部门应当创造条件,方便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网络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第七条 主管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或者通过网络等媒体公示、公开以下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
(二)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