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执行效果。一是有无违规发放营运证的现象,以及相应整改、处理措施;二是相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以及相应的措施和建议。
(三)相关技术支持单位
1、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技术支持能力。主要有:一是汽车综检站具备相关资质和条件的情况;二是相关核查人员熟悉业务知识、工作流程并具备相关核查能力的情况;三是核查人员接受相关培训情况。
2、开展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的情况。主要有:一是执行达标车型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程序的情况;二是依据相关核查工作规范(厅运字[2010]33号文件)对12项车辆参数及配置进行核查的情况,特别是有无违反核查程序、出具虚假核查报告单的情况;三是车辆核查过程中与GB18565标准执行相结合的情况;四是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工作建议。
二、执行对客车实载率低于70%的线路不得投放新的运力的规定。
督查对象主要是省级、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督查内容如下:
1、加强道路客运运力宏观调控,严格控制新增道路客运班线和运力的情况。主要是自运力调控通知发布(今年8月12日)以来的客运班线和运力审批情况:一是县际以上客运班线和座位数的审批情况(年平均实载率不得低于70%);二是一类客运班线、与高速铁路和城际轨道交通平行的客运班线的审批情况(原则上不再审批);三是与现有班线重复里程在70%以上的二类以上客运班线的审批情况(严格控制);四是客运包车运力的调控和审批情况。
2、本辖区客运班线和运力的规划情况。主要有:一是在运力调控通知下发前,本地区是否制定了客运班线和运力发展规划,包括规划的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布和执行情况等;二是运力调控通知下发后,开展规划制定工作的计划、方案、实施步骤等;三是运力调控通知下发后客运班线和运力审批与规划的结合情况。
3、道路客运班线和运力经营许可的执行情况。主要有:一是客运经营许可公示制度的落实情况(能否做到公开、公正、公平);二是原客运服务质量招投标制度的推行情况,运力调控通知下发后贯彻落实“新增、经营期限到期或原经营者不符合延续经营条件的二类以上客运班线,原则上都要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来确定经营主体”要求的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三是线路资源管理情况(经营期限到期的线路由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回,并结合客运线网优化和运力调整需要重新配置);四是落实道路客运班线许可及新增运力信息报送制度,完善报送机制,指定机构和人员负责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