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编制和实施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
(二)组织审定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年度计划和项目申请,合理安排专项资金;
(三)组织开展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承担中央支持项目的验收和绩效考评;
(四)组织开展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运行状况年度评估。
第六条 省级人民政府负责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的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区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的培育和推荐;
(二)指导及监督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的运行和管理;
(三)落实地方支出责任,足额安排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运行经费及事业发展所需项目经费,逐步加大投入力度,建立经费稳定增长机制;
(四)配合开展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绩效考评与年度评估。
第三章 培育与认定
第七条 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采取专家评审、行政决策的方式,从省级博物馆中有计划、有重点地遴选和培育,每5年核定一次,予以总量控制。
第八条 国家文物局会同财政部制定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认定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申报。
第九条 申请认定为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的,应为已运行和对外开放两年以上的省级博物馆,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文物藏品具有极高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形成完整体系;
(二)陈列展览与本馆使命、宗旨紧密契合,社会影响力强;
(三)专业技术力量雄厚,能够承担国家重要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和展示任务;
(四)具备良好的基础设施,文化传播与社会服务功能有效发挥;
(五)建立完善有效的管理制度,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科学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第十条 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填写《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认定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局组织评审,商财政部择优认定。
第十一条 列为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培育对象的,培育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省级人民政府提供培育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