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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干休所工作条例


  (一)贯彻执行军队有关后勤管理方面的法规制度;

  (二)了解掌握离休退休干部的需求,拟制相关后勤保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检查督促所属人员做好相关服务保障工作;

  (四)组织所属人员学习有关专业知识和开展技能培训;

  (五)负责所属人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六)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干休所卫生所医务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军队卫生工作法规制度,制定卫生工作计划,落实门诊、巡诊、送诊、值班等规定;

  (二)组织离休退休干部的健康教育、卫生防病、医疗护理和心理疏导等工作;

  (三)承办离休退休干部的健康体检和疗养工作,及时收集病情资料,建立健康档案,做好重点病人的随访和医学观察工作;

  (四)承办药品和医疗器材的采购、保管、供应、使用工作,以及离休退休干部外诊、特殊医疗项目和大病医疗等经费审报事宜;

  (五)负责干休所爱国卫生以及疾病防控、消毒杀虫灭菌和饮食、饮水卫生检查监督工作;

  (六)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干休所驾驶员、炊事员、通信员以及其他公勤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各项法规制度,自觉服从领导和管理;

  (二)积极主动、热情周到、耐心细致地为离休退休干部服务;

  (三)了解离休退休干部的身体状况,掌握必要的急救常识和处置程序;

  (四)钻研本职业务,不断提高服务保障技能;

  (五)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服务保障

  第十四条 干休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下列医疗保健服务工作:

  (一)落实卫生所医疗用房,完善医疗设施设备,做到齐全配套、布局合理、管理规范;

  (二)做好老年常见病、多发病防治和研究工作,了解掌握离休退休干部的身体状况,建立离休退休干部健康档案、保健病历;

  (三)建立和完善医疗预案,建立急救呼叫系统,保持急救设施设备完好;

  (四)加强离休退休干部健康教育,开展心理服务和健身指导,做好年度健康体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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