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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干休所工作条例


  (一)贯彻关于离休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上级的指示要求,结合干休所工作实际,适时提出具体任务和要求并抓好落实;

  (二)带领工作人员做好离休退休干部的服务保障和教育管理工作;

  (三)领导干休所行政管理工作和后勤、装备建设;

  (四)组织工作人员开展岗位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服务技能;

  (五)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干休所政治委员与所长同为干休所的主官,共同负责干休所的工作。干休所政治委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关于离休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上级的指示要求,结合干休所工作实际,适时提出具体任务和要求并抓好落实;

  (二)带领工作人员做好离休退休干部的服务保障和教育管理工作;

  (三)负责干休所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安全保卫和文化体育工作,掌握干休所人员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

  (四)组织开展争创先进干休所和争当先进离休退休干部、先进老干部工作者活动的有关工作;

  (五)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干休所政治协理员参照前款规定履行职责。

  第九条 干休所副所长隶属于所长、政治委员,按照所长、政治委员的指示要求开展工作。

  第十条 干休所干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关于离休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度,督促和带领有关工作人员抓好落实,维护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秩序;

  (二)及时了解掌握和报告干休所人员的思想动态等情况,做好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

  (三)承办走访慰问离休退休干部以及离休退休干部祝寿、探亲、旅游、疗养、治丧等事宜的服务保障工作;

  (四)承办离休退休干部管理委员会、家属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五)开展适合离休退休干部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

  (六)承办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

  (七)承办干休所文职人员的招聘、培训和教育管理的有关工作;

  (八)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干休所助理员、会计、食堂管理员、勤务汽车队队长等后勤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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