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制度。统筹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建设,促进公共资源更多地向农村倾斜、生产要素更多地向农村集聚,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具体包括:实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布局规划与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等相衔接的规划制度;推动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及农村服务业向中小城市和小城镇集聚发展,构建城乡统筹的产业发展制度;加强服务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农村社区服务体系,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创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的机制,创建统筹城乡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
(六)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健全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具体包括:增强乡镇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完善乡镇治理机制;规范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程序,发展和完善党组织领导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培育发展社区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完善农村社会自治功能。
三、健全工作机制
(一)建立试验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农业部牵头,中央农办、中央组织部、中央政研室、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研室、银监会、保监会、供销总社、林业局、扶贫办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试验区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下,统筹协调和指导试验区工作。涉及农村重大政策法规问题,要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农业部,具体工作由农业部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承担。
(二)优化试验区布局。对现有试验区进行全面梳理,凡适合承担新的改革试验任务的,在按规定报批后保留试验区资格并安排新的试验项目,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再保留试验区资格。在此基础上,不断适应农村改革新的形势和要求,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逐步增加新的试验区和试验项目。试验区主要以县级行政区和国有农(林)场为单位,综合性强的试验项目,也可以地市级行政区为单位设置试验区进行试验。
(三)严格报批程序。保留现有试验区、设置新试验区以及确立、变更试验项目,由试验区或拟设立试验区的所在县(市、区、旗)或市(地、州)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送农业部,经联席会议审议并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复,并抄送国务院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