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的意见
(农政发[20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工部、农工委、农办、农工办、农牧办、农委,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1987年以来,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一批农村改革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陆续建立,围绕农村改革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进行探索试验,对推动农村改革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正在发生重大而深刻的变化,总体上已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进入加快改造传统农业、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关键时刻,进入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时期。在新的形势下,农村改革面临的问题更为复杂,改革攻坚的任务更为繁重,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积极探索、不断创新,更好地发挥试验区在农村改革中的探索示范作用。为做好新形势下的试验区工作,经试验区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共同研究并经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围绕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现代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新体制机制,加强制度建设,针对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村体制机制改革的关键环节,积极开展改革试验并力争突破,促进农村改革事业的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超前探索、创新制度。着眼于消除城乡二元结构体制障碍和解决制约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层次矛盾,统筹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积极探索,超前试验,突出创新性,注重规范性。
2.坚持重点突破、配套推进。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大力推进改革创新、加强农村制度建设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紧扣试验项目,着力在关键环节重点突破,在相关领域配套推进,增强改革的协调性。
3.坚持统一指导、地方为主。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中央从总体上把握改革方向,加强制度设计、运行管理等方面的指导;各地区从实际出发选择和实施试验项目,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尊重群众的选择和创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