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有关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为加强对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项目的管理,促进地质环境工作又好又快发展。部决定开展对中央财政支持的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 检查范围
本次检查的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项目包括:中央财政支持的2004年以来的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2003年以来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和地质遗迹保护项目,以及与项目有关的国家地质公园和国家矿山公园建设情况。
二、检查程序
本次检查工作分成自查和抽查两个阶段。
(一)自查阶段:2010年9月-10月15日,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检查范围内的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自查工作。组织各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填写检查表,并经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各有关计划单列市申报的项目,统一纳入本省(区、市)自查工作。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对本辖区内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核查后,应形成总结报告,按要求填写汇总表。各类项目检查表、汇总表具体内容及填写要求见附件。
(二)抽查阶段:2010年11月1日-11月30日,由部有关司局领导带队组成若干检查组分赴各地,对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对与项目有关的国家地质公园和国家矿山公园建设情况进行督导。
三、其他有关要求
(一)请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高度重视,按照部关于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项目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好自查工作,并于10月20日前将总结报告、汇总表、各类项目检查表报部地质环境司。
(二)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应结合此次检查,完善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项目监督管理的各项制度,建立项目数据库,规范项目管理。
(三)检查工作结束后,部将对各地区、各类项目实施情况及实施效果进行总结,并在系统内予以通报。
联系人:
胡 杰 010-66558318 13522093867
李建中 010-66558300 13601388310
周 勇 010-66558319 13717872570
附件:1.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检查表
2.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检查表
3.地质遗迹保护项目检查表
4.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