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股权及修改章程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0]940号)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出资转让及修改公司章程的申请报告》(新基发[2010]27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
公司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你公司30%股权转让给陕西蓝潼电子投资有限公司 。转让完成后,你公司股权结构为:
人民币 元
序号
| 股 东 名 称
| 出资额
| 出资比例
|
1
|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 48,000,000
| 48%
|
2
| 陕西蓝潼电子投资有限公司
| 30,000,000
| 30%
|
3
| 上海大众环境产业有限公司
| 22,000,000
| 22%
|
| 合计
| 100,000,000
| 100%
|